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醉酒打伤民警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12月26日凌晨一点钟,被告人陈某酒后在西平县柏亭办事处某饭店内滋事。西平县公安局柏亭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出警时,被告人陈某随意对二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李某打伤,又掏出生殖器追逐民警辱骂,后民警将其带至西平县公安局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陈某又在院内高声辱骂至凌晨四时许。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862012945518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