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伤民警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12月26日凌晨一点钟,被告人陈某酒后在西平县柏亭办事处某饭店内滋事。西平县公安局柏亭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出警时,被告人陈某随意对二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李某打伤,又掏出生殖器追逐民警辱骂,后民警将其带至西平县公安局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陈某又在院内高声辱骂至凌晨四时许。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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