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重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4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  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声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860667928365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