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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2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7-20

执行日期:2000-7-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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