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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研[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3-20

执行日期:2004-3-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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