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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1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词语)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妨碍了武装部队战斗力的增长。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是:
1、行为人在战时拒绝军事征用;
2、行为人在拒绝军事征用致武装部队战斗力受到损害;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征用而仍予以拒绝,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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