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案例

万磊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磊,又名小老海,男,33岁。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磊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万磊伙同王新正、万启峰、侯扩军(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万楼村委梅庄段大艳家,撬门入室,盗走木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套(含床头柜、床垫),一台洗衣机及棉被、衣服、床单等物,总价值2177元,赃物已追退。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万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物品照片、本院刑事判决书、新蔡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段大艳陈述,同案犯王新正、万启峰、侯扩军供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万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磊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磊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雪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翔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dlsbj.com/news/view.asp?id=834178662667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120209501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