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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刑事证据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3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2、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因为见证人只是见证某一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辩解是无罪和罪轻的口供;刑事诉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仅有共犯的口供同样不能定案,这是为了限制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套供行为。
5、鉴定结论,鉴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这里要注意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因为它不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所做出的。测谎议得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参考。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在诉讼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种证据是在诉讼之中取得的,所以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视听资料不能认定为是视听资料。另外,要记住x光片是视听资料,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
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物,检查笔录是针对人,注意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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