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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1月5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恒略刑事团队律师,北京胜诉率高、有责任心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不管是行为主体还是对象都是比较特殊的,其中要求刑讯逼供的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对象则是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存在一定的暴力性,往往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造成损害。那一般常见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这种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

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轮大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二、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方面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证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不能为了获取口供,就采用刑讯手段来逼供,这样即使取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最终也不会被法院采纳,并且在法庭上面被告人肯定会出现翻供的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一、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勘验是为了写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我国侦查案件和审判案件的重要用法之一,勘验笔录包含了现场和证人所描述的内容所以勘验笔录是比较重要的文件不能有一点遗漏和虚假,关于勘验笔录不同的案件勘验笔录也就不同。

二、存在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三、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 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案件的审理,现场勘验笔录是很重要的,其内容和真假性都是案件发展的重要信息,所以要求所有勘验的笔录都要非常严谨,不容一丝虚假的信息,应当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有关的证据性文书,配合证明案情。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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