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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质疑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恒略刑事团队律师,北京胜诉率高、有责任心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49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


  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诽谤、辱骂、播放噪音等活动,以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所谓冲击,主要是指未经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在法庭上殴打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等等带有暴力色彩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4、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质疑与完善

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最大或最突出的问题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不完备,一些重要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上完全没有建立起来,主要包括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认罪处刑出行程序可以说基本未建立。其他简易程序如上诉审简易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快速起诉程序、起诉便宜等也未建立起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基本措施应当是,首先对我国基本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系统设计,然后完善每一项程序规则,用于办案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起诉便宜制度是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值得考虑的途径之一。法律以追求正义为己任,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之正义,但是当今随着犯罪率的不断提高,这种实体正义所带来的时间上的无节制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因此高效率的简易程序日益受到青睐。同时简易程序的实践运行备受关注,在此笔者将对其运用程序之一,即辩诉程序作简要分析。

   刑事简易程序 辩诉制度 司法审查机制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起源与概念


  制度的历史发展的轨迹与逻辑论证往往出现惊人的巨大反差。比如,从逻辑上讲,实体法应优先与程序法,程序法的最终以意义是满足实体法在现实中兑现的自然要求,而历史发展的事实则恰恰相反,程序往往陷于实体法首先用于解决纠纷,程序法先与实体法而产生。简易程序也是这样,在人类解决纠纷的早期,简易方式往往是先行的,此后逐渐完善起来形成相对正规的普通程序。比如血亲复仇、就地处决这些在笔者看来属于不公正的简易程序最低形式往往首先用于解决纠纷,而审明裁判和决斗这样的公正的简易程序的最低形态往往也是最古老的诉讼形式。在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早期,整个司法制度都处于在逐渐摸索的过程,如何解决纠纷的程序即诉讼程序在当时都是比较简单的,不可能再现形成完备的普通程序之后在创设简易程序。当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用现代的标准来衡量均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主要有血亲复仇、就地处决、神明裁判和决斗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受到犯罪浪潮的冲击,怎样最大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来取的刑事诉讼的最大的效率成了各国所考虑的问题,而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方法则是广泛地采用简易程序。其间简易程序进入了发达发展阶段。在二战后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中,最为引人注目也最为有效的改革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及其扩展。随后各国纷纷针对简易程序中的辩诉制度进行了借鉴和筹措,辩诉制度成为简易程序的核心发展。


从上述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起源和发展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实发展过程也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反过来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也可以说是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即从刑事简易程序逐渐发达使刑事普通程序得以完善,然后又在刑事普通程序的基础上产生了现实意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


  第二、刑事简易程序历史是一个由迷信向科学迈进的历史,原始形态下的有血亲复仇、就地处决、神明裁判和决斗等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低级形式,控告式或纠问式较之原始形态的简易程序科学性大为提高,而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则以认罪答辩程序这一个大幅度减少法庭调查程序的简易程序为核心,逐渐扩展开来,直至发展到辩诉交易程序的产生。


  第三、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内在规律的体现,是刑事诉讼程序自然发展的必然现象。理论界有人认为,简易程序的产生源于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这些观点实际上只关注了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现象而未深入其本质,换句话说,即使没有所谓诉讼爆炸和犯罪浪潮的冲击,刑事简易程序也是存在的。


  通过以上所述可以针对刑事简易程序这样的定性,刑事简易程序是对形势普通程序的 简化,是具有简易程序的一般特征。比如,对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简化属于广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而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正式庭审程序的简化;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刑事初审简易程序和刑事救济审简易程序,而刑事初审简易程序是刑事简易程序的典型。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内在机理也是对刑事诉讼一般结构的简化,包括主体简化与行为方式简化两个层次;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特点是对刑事审判法庭调查程序的免除或大幅度减少;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措施是通过设置刑事庭审前争议的焦点来整理程序确定正式庭审的程度。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简化模式辩诉制度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模式是在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涵义、价值和底线分析后所提出的问题。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模式可以以此为标准划分为主体简化模式和方式简化模式。对刑事诉讼基本结构一般形态的主体构成进行简化后形成的刑事简易程序理论模式是主体简化模式。方式简化模式是不考虑诉讼主体简化模式的前提下对诉讼主体实体诉讼行为的简化,其实只是放松对诉讼主体的程序约束而由诉讼主体根据其追求简易与效率的本性采取恰当行动。主要包括:其一,推定的事实——认罪处刑程序。其二,形式真实——辩诉交易程序。其三,司法机关认定的真实——处刑命令程序。下面就针对简易程序中的辩诉制度进行探讨:


  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


律师:恒略刑事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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